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30 | ||
权力事项名称 | 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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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考古发掘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