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3230
权力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考古发掘单位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