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53 | ||
权力事项名称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08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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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