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3275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