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75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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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