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9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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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部门窗口 |
实施对象 | 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