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402
权力事项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体育局 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室
实施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