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4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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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室 |
实施对象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