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34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成立体育社团组织的审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一章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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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群众体育工作室 |
实施对象 | 个人或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