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2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统计调查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统计局 |
实施对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