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2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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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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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2004年9月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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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统计局 |
实施对象 |
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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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