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2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2006年8月公布施行)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统计局 |
实施对象 |
境内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