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8042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全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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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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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12月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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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统计局 |
实施对象 |
统计人员或者集体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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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