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省第九届人大通过并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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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