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03
权力事项名称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省第九届人大通过并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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