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省第九届人大通过并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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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