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04
权力事项名称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湖泊、河流、河道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修订并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