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或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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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