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09
权力事项名称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或者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修订并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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