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或者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修订并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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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