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并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一)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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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