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以及开采地下资源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发布并执行)第二十六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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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