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15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发布并执行)第二十六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