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发布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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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