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16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并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发布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