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17
权力事项名称 在库区内围垦,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发布并执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修订并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