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18 | ||
权力事项名称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发布并执行)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修订并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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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