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19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