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520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