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520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
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