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25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并施行)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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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①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②普通用水(包括工业生产、经营服务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00元/立方米③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桑拿、洗车、纯净水制造加工)1.10元/立方米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