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2503
权力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依法办证规范开采户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92枣水管字第2号): 当地砂石销售价格的23%计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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