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2504
权力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实施主体 市水利和渔业局 承办机构 水务局
实施对象 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2元/平方米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2元/平方米③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井占地面积2元/平方米④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5—2元/立方米⑤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0.5—2元/立方米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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