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25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水资源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并施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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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利和渔业局 | 承办机构 | 水务局 |
实施对象 | 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1、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鲁价费发[2002]152号)2、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与渔业局(枣价费发[2003]172号3、滕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滕价费发[2004]9号)引用文件原文①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0.30元/立方米②地下水自备水井取水0.75元/立方米③地下水公共供水居民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④地下水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性用水0.45元/立方米⑤地下水公共供水饮食建筑业用水0.65元/立方米⑥地下水疏干排水0.13元/立方米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