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31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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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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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商贸流通科 |
实施对象 | 家庭服务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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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