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7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法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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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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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审计法》(2006年2月修改)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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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审计局 |
实施对象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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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