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7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家机关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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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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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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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审计局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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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