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7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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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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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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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审计局 |
实施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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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