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7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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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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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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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审计局 |
实施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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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