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7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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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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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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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审计局 |
实施对象 |
被审计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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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