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903703
权力事项名称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依据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主体 市审计局 承办机构

市审计局

实施对象

被审计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