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9037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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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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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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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审计局 |
实施对象 |
被审计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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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