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8015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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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市司法局 |
实施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