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15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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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市司法局 |
实施对象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