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1001507
权力事项名称 对法律援助申请异议的审查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实施主体 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对象 市法律援助中心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