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1508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审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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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市司法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