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15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受理审批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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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市司法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