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1001509
权力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受理审批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实施依据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主体 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