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15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分的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
||
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市司法局 |
实施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