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9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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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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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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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渔政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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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