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917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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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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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修订)(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修改)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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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渔政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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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