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9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或?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渔政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