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29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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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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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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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鲁价费函〔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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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