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9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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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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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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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水产服务中心 | 承办机构 |
渔政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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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