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915
权力事项名称

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水产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

渔政科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