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18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加处罚款或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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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