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18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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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