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18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月通过)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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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