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501802
权力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拨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2010年1月通过)第五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月支付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月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日之前及时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实施主体 市人社局 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实施对象 失业人员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