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5018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失地农民养老金拨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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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